书法家为回家的旅客写春联送祝福 陈俊彦 摄
“妈妈,这个兔兔画得好可爱,我也想要。”一个小女孩拉着妈妈的手,盯着一张“福兔”不愿离开。5名来自铁路部门的书法家,正现场书写春联赠送旅客,献上新春祝福。独创的“福兔”惟妙惟肖,成了旅客们的“抢手货”。
一张张“福”字,一副副春联,汇集成爱心的河流。“回家的路上没想到能收到‘福’字,这份祝福太暖心了。”黄女士展示着手里的“福”字,兴奋地自拍起来。
10时10分,广州南站候车室大厅内,一座“流动的博物馆”开馆迎客,不少旅客停下匆忙的脚步,细细品味旅途中的文化大餐。
记者了解到,这是广州铁路博物馆举办的“能流动的博物馆、会说话的老物件”主题展。粤汉铁路的百年股票、新中国成立前的铁路手提信号灯、不同年代的火车票等212件珍贵藏品,首次在高铁站与旅客“零距离”见面。
“这个主题展好有趣,我现在才知道车票的背后,藏着铁路创新发展的变迁史。”听完讲解员的讲解后,旅客鲁先生掏出手机,对着展品拍照留念。
“能流动的博物馆、会说话的老物件”主题展在广州南站展出 王玮 摄与此同时,广州南站携手广州医科大学团委开展“情暖回家路防疫伴你行”公益活动,邀请10名医疗人员坐诊,为有需要的旅客进行免费义诊,并向来往的旅客宣传科普防疫防病知识和健康常识,同时派发铁路职工设计的“防疫四字经”文创书签,让旅客的旅途更安心。
“这服务真贴心,没想到在车站候车还能免费享受义诊。”在东莞某电子厂工作的赵小姐说。
10时40分,广州火车站候车室的“038”服务台前,一场“今年春节,想见你”快闪节目正在上演,为旅客送上一份旅途惊喜。
新春临近,为生活、为梦想在外拼搏奋斗的人们,渐渐踏上返乡的归途。广州火车站组织青年职工,为候车的旅客精心准备了系列节目。活动在朝气蓬勃的舞蹈《一起向未来》中拉开帷幕,职工们吉他弹唱《晴天》《不再犹豫》等歌曲,还为旅客准备了礼仪秀。
活动现场,不少旅客被喜悦的气氛所感染,忍不住跟随音乐一起摇摆、一起高歌,并纷纷掏出手机记录这美好的瞬间。车站的候车室内,铁路职工还为旅客准备了春联、福字等小礼物。
“过年就要一家人团圆在一起,热热闹闹才过瘾,这春联是我今年收到的第一份礼物,太有意义了。”来自湖北襄阳的旅客王先生告诉记者,因为工作原因,他已经两年没回去与家人团聚了,当天他将搭乘广州火车站始发的K643次列车回家。(完)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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